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
“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长期以来,我们恪守这条原则,通过审判活动,稳、准、狠地打击了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惩罚了犯罪,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和民主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一个根本观点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根据,正是这一观点在审判工作上的体现。实事求是地审理案件,就是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出各种证据和犯罪事实的内在联系,这就必须不凭主观想象,不凭一时的热情,不凭感情用事,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详细地占有材料,从这些材料中引出正确的结论。我们对反革命和各类刑事案件,在查证核实事实时,是按照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等逐条逐事地进行调查,认真分析,把事实搞准确,证据搞确凿,情节搞清楚,在此基础上,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有罪无罪,罪与非罪,罪大罪小,罪轻罪重,把审判工作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当然,搞清楚了事实,还有一个适用法律的问题,也就是依法办事的问题。无产阶级法律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屈服于权势的压力,不徇亲友的私情,不受物质的引诱,大公无私,是党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过去人们把执法不阿视为美德,不论什么人,只要他触犯了刑律,犯了哪一条,就按哪一条定罪科刑,并在判决上引用法律条款,作为判罪的依据(没有法律规定的,按政策办)从而使执行法律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了起来,有力地制裁了阶级敌人和一切犯罪行为,保证了办案质量,防止了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畸重,冤纵等弊端。实践证明,“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
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出于他们的反革命政治需要,推行假左真右那套货色,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大搞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四人帮”在我省的代理人及其追随者亦步亦趋,以帮代党,以帮代法,一手遮天,他们说的话就是法,就是政策,不管正确与否都得执行,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严重恶果。党的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遭到破坏;法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被取消;审判案件不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是搞逼供信,甚至指名问供搞伪证等,以致造成了许多冤案、错案、假案。“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其本来意义在于排斥外界的非法干扰,使审判工作能够严格依照法律办事,这和服从党的领导本来是一致的、不成其问题的问题,也被斥之为“不要党的领导”,“向党闹独立性”。有的领导人中林彪、“四人帮”的毒很深,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毫无法制观念,把自己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根本听不进具体办案人的意见,弄得人有口难言,有理难辩,有法不能依,有错不敢纠。一九七四年我们按照党对起义人员“既往不究”的政策,把过去明显错判了的一个历史反革命案件提请领导机关审查,予以纠正,却被当时领导机关的一位主要负责人一口拒绝了。后来我们把这个案子报告了上级法院,才由上级法院提审纠正。事隔不久,我们又发现原判的一个煽动闹事、破坏生产的案子有问题,当深入某厂调查时,又被这位在该厂蹲点的领导人知道了,他不由分说,大发雷霆,当面训斥办案的同志“思想右倾”、“替犯人翻案”,还声言要“追查责任”。迫于权势的压力,不得不停下来,最后还是通过上级法院才平反了。这个本来在短时间内可以纠正的错案,竟拖了整整两年才得到解决。
现在,粉碎“四人帮”已经两年多了,随着揭批林彪、“四人帮”运动的深入,“四人帮”及其在我省的代理人的资产阶级帮派体系从组织上被摧垮了,把“有形”的阻力清除掉了。但是,应该看到,在“四人帮”肆虐时,大搞白色恐怖,颠倒敌我关系,混淆是非曲直,设置重重禁区,就象“无形”的枷锁,至今仍禁锢着人们的思想,束缚着人们的手脚。别的不说,“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这个为多年审判工作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原则,也被打入了“禁区”,不敢再按这条原则去办了。这说明,林彪、“四人帮”在司法战线的流毒不可低估,造成的恶果不可低估;也说明,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清除遗患,正本清源,恢复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还是一场严重的斗争,还得付出不懈的努力啊!
当前“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正在全国和各条战线勃蓬开展,打破了多年的沉闷空气,大大活跃了人们的思想。战斗在司法战线的同志们,应该急起直追,迎头赶上,解放思想,放大胆量,勇于拨乱反正,克服各种阻力,冲破重重“禁区”。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工作打开一个新局面,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一个根本观点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根据,正是这一观点在审判工作上的体现。实事求是地审理案件,就是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出各种证据和犯罪事实的内在联系,这就必须不凭主观想象,不凭一时的热情,不凭感情用事,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详细地占有材料,从这些材料中引出正确的结论。我们对反革命和各类刑事案件,在查证核实事实时,是按照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等逐条逐事地进行调查,认真分析,把事实搞准确,证据搞确凿,情节搞清楚,在此基础上,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有罪无罪,罪与非罪,罪大罪小,罪轻罪重,把审判工作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当然,搞清楚了事实,还有一个适用法律的问题,也就是依法办事的问题。无产阶级法律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屈服于权势的压力,不徇亲友的私情,不受物质的引诱,大公无私,是党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过去人们把执法不阿视为美德,不论什么人,只要他触犯了刑律,犯了哪一条,就按哪一条定罪科刑,并在判决上引用法律条款,作为判罪的依据(没有法律规定的,按政策办)从而使执行法律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了起来,有力地制裁了阶级敌人和一切犯罪行为,保证了办案质量,防止了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畸重,冤纵等弊端。实践证明,“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
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出于他们的反革命政治需要,推行假左真右那套货色,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大搞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四人帮”在我省的代理人及其追随者亦步亦趋,以帮代党,以帮代法,一手遮天,他们说的话就是法,就是政策,不管正确与否都得执行,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严重恶果。党的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遭到破坏;法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被取消;审判案件不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是搞逼供信,甚至指名问供搞伪证等,以致造成了许多冤案、错案、假案。“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其本来意义在于排斥外界的非法干扰,使审判工作能够严格依照法律办事,这和服从党的领导本来是一致的、不成其问题的问题,也被斥之为“不要党的领导”,“向党闹独立性”。有的领导人中林彪、“四人帮”的毒很深,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毫无法制观念,把自己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根本听不进具体办案人的意见,弄得人有口难言,有理难辩,有法不能依,有错不敢纠。一九七四年我们按照党对起义人员“既往不究”的政策,把过去明显错判了的一个历史反革命案件提请领导机关审查,予以纠正,却被当时领导机关的一位主要负责人一口拒绝了。后来我们把这个案子报告了上级法院,才由上级法院提审纠正。事隔不久,我们又发现原判的一个煽动闹事、破坏生产的案子有问题,当深入某厂调查时,又被这位在该厂蹲点的领导人知道了,他不由分说,大发雷霆,当面训斥办案的同志“思想右倾”、“替犯人翻案”,还声言要“追查责任”。迫于权势的压力,不得不停下来,最后还是通过上级法院才平反了。这个本来在短时间内可以纠正的错案,竟拖了整整两年才得到解决。
现在,粉碎“四人帮”已经两年多了,随着揭批林彪、“四人帮”运动的深入,“四人帮”及其在我省的代理人的资产阶级帮派体系从组织上被摧垮了,把“有形”的阻力清除掉了。但是,应该看到,在“四人帮”肆虐时,大搞白色恐怖,颠倒敌我关系,混淆是非曲直,设置重重禁区,就象“无形”的枷锁,至今仍禁锢着人们的思想,束缚着人们的手脚。别的不说,“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这个为多年审判工作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原则,也被打入了“禁区”,不敢再按这条原则去办了。这说明,林彪、“四人帮”在司法战线的流毒不可低估,造成的恶果不可低估;也说明,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清除遗患,正本清源,恢复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还是一场严重的斗争,还得付出不懈的努力啊!
当前“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正在全国和各条战线勃蓬开展,打破了多年的沉闷空气,大大活跃了人们的思想。战斗在司法战线的同志们,应该急起直追,迎头赶上,解放思想,放大胆量,勇于拨乱反正,克服各种阻力,冲破重重“禁区”。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工作打开一个新局面,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