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 期刊名称: 《人民司法》
- 作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 分类: 刑事诉讼法
- 期刊年份: 1993
- 期号: 12
- 页码: 12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一般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死刑案件。但是,由于死刑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危害的严重性,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在犯下严重罪行的同时,往往给国家、集体及被害人亦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程序的复杂性,死刑案件除了实行两审终审制外,还有复核程序。主体的特殊性,随着死刑案件终审判决的执行,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也随之消失。由于这些就决定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较一般的案件更复杂,审理的难度更大。因此,有必要对审理死刑案件如何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赋予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往往仅在伤害、交通肇事等较轻的案件中,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较少,据调查有的地区所审理的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仅占3%。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诉讼参与人及有关执法人员没有摆正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由于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所追求的诉讼目的也不一样。被告人一方往往意识到审判的结果将对罪犯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则极力推卸、逃避,甚至转移、隐匿财产。对于被害人一方,由于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程度较重,对被告人有较深的怨恨,他们所追求的诉讼目的主要是希望对被告人处以极刑,而忽视或放弃要求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有些执法人员也存在“只打不罚”的思想,认为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就不必再附带民事诉讼。也有的认为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和执行上困难大,怕延误案件的及时审结。因此,审理好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关键是要明确认识,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摆正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即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死刑案件被害人所受的侵害更大,更应当保护。在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亦应进行赔偿,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偏废。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效时间
刑事诉讼法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未作具体规定,仅限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死刑案件一般要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和死刑复核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哪个环节上提出争议很大,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即在案件终审判决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我们认为虽然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从立案到终审判决的全过程,但如果允许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诉审或复核审提出,就会形成上级法院所做的裁决刑事部分为终审裁决,而民事部分为一审裁决的矛盾,出现程序上的混乱。这样不符合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也没有达到刑事附带民事方便诉讼的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要求限定在一审判决以前是符合实际的。
在二审期间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由二审法院先按非诉讼程序调解,即案外调解,调解不成但被告人应该赔偿且又有赔偿能力的,可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由原审法院按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审判。
在死刑复核期间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复核审法院不宜直接受理,因为复核程序仅是对死刑案件适用的特别程序,并不包括对民事赔偿方面的审理,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复核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确实应予赔偿,并且责任清楚,财产状况明确,对核准死刑也不影响赔偿的进行,则由原审法院收案审理。不影响核准死刑。如果责任不清,财产状况不明确的对罪犯核准死刑影响民事部分审判,则应以事实不清,发回再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什么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有人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理解为被害人本人,这就限制了其他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在死刑案件中许多被害人被残害致死,如果只强调被害人本人的诉讼权利,就会使有些当事人失去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应当包括:被害人本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他继承人。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被害单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方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什么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只能是刑事被告人。我们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是说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仅限于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时,还应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理,对只要具有民事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应包括:刑事被告人、与刑事被告人共同侵权的其他人,包括对被告人犯罪行为负有过错的法人。虽未构成犯罪,也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担负共同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掌握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确定应否赔偿,赔偿多少。具体包括:一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毁灭、损失的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因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的案件虽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也遭受经济损失,如盗窃、抢劫等案件,虽然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但如果赃款、赃物去向明确或被告人有退赔能力,则不必经过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可以按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
有些案件的被害人参加了人身或财产保险,案发后已由保险公司理赔,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虽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赔偿,再让被告人赔偿属于重复受益,判决时应把已赔的保险金扣除。我们认为保险赔偿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害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已尽了义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当然也是他们的权利。被害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亦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告人仍应赔偿其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应掌握所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即经济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而且所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的内容应当包括:被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造成被害人伤亡所支出的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
审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事,同时,又要针对死刑案件的特点,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出发,采取适当形式,公正、稳妥地处理好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教育工作。死刑案件被告人一般存在推卸责任、不愿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应指出其应承担犯罪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义务,促使其真正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使其消除对立情绪,主动为被害人赔偿损失。同时也要做好被告人家属的工作,争取得到其配合。另一方面要做好被害人一方的思想工作。对有些被害人怕要求赔偿影响判处死刑只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要向其宣传法律。注意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如果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在一审收案后,应告之被害人一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有的被害人任意扩大民事赔偿范围,提高应赔偿数额的情况,应对其进行实事求是教育,讲明法律规定的赔偿原则,使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对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的,亦应收案审理,在查清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
搞好调查核实。在核实原告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同时,重点是要核实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即有无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份额,有无债权、债务,有无转移财产的可能。查清其赔偿能力,为调解和判决打下基础。
做好调解工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不能因被告人犯罪而强迫其接受调解。调解应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应仅在家属之间进行。调解的方式除了诉讼内调解外,对于有些案件,如二审期间和终审判决后提出民事请求的可以进行案外调解,即非诉讼调解。也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不违反有关的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由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特殊的诉讼主体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只能依法进行判决。
实行必要的诉讼保全措施,一次性赔偿完结。由于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特殊地位,既刑事判决执行后主体消失,其他民事继承人在审判当时又未列入被告,如果民事部分在对死刑被告人执行死刑后再分期执行会产生被告人及家属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的情况,影响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在死刑案件审结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除特殊情况外,对民事赔偿部分,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日或对死刑人犯执行死刑前一次性将民事赔偿部分执行完毕。
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赋予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往往仅在伤害、交通肇事等较轻的案件中,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较少,据调查有的地区所审理的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仅占3%。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诉讼参与人及有关执法人员没有摆正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由于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所追求的诉讼目的也不一样。被告人一方往往意识到审判的结果将对罪犯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则极力推卸、逃避,甚至转移、隐匿财产。对于被害人一方,由于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程度较重,对被告人有较深的怨恨,他们所追求的诉讼目的主要是希望对被告人处以极刑,而忽视或放弃要求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有些执法人员也存在“只打不罚”的思想,认为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就不必再附带民事诉讼。也有的认为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和执行上困难大,怕延误案件的及时审结。因此,审理好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关键是要明确认识,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摆正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即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死刑案件被害人所受的侵害更大,更应当保护。在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亦应进行赔偿,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偏废。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效时间
刑事诉讼法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未作具体规定,仅限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死刑案件一般要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和死刑复核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哪个环节上提出争议很大,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即在案件终审判决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我们认为虽然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从立案到终审判决的全过程,但如果允许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诉审或复核审提出,就会形成上级法院所做的裁决刑事部分为终审裁决,而民事部分为一审裁决的矛盾,出现程序上的混乱。这样不符合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也没有达到刑事附带民事方便诉讼的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要求限定在一审判决以前是符合实际的。
在二审期间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由二审法院先按非诉讼程序调解,即案外调解,调解不成但被告人应该赔偿且又有赔偿能力的,可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由原审法院按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审判。
在死刑复核期间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复核审法院不宜直接受理,因为复核程序仅是对死刑案件适用的特别程序,并不包括对民事赔偿方面的审理,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复核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确实应予赔偿,并且责任清楚,财产状况明确,对核准死刑也不影响赔偿的进行,则由原审法院收案审理。不影响核准死刑。如果责任不清,财产状况不明确的对罪犯核准死刑影响民事部分审判,则应以事实不清,发回再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什么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有人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理解为被害人本人,这就限制了其他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在死刑案件中许多被害人被残害致死,如果只强调被害人本人的诉讼权利,就会使有些当事人失去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应当包括:被害人本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他继承人。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被害单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方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什么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只能是刑事被告人。我们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是说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仅限于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时,还应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理,对只要具有民事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应包括:刑事被告人、与刑事被告人共同侵权的其他人,包括对被告人犯罪行为负有过错的法人。虽未构成犯罪,也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担负共同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掌握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确定应否赔偿,赔偿多少。具体包括:一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毁灭、损失的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因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的案件虽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也遭受经济损失,如盗窃、抢劫等案件,虽然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但如果赃款、赃物去向明确或被告人有退赔能力,则不必经过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可以按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
有些案件的被害人参加了人身或财产保险,案发后已由保险公司理赔,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虽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赔偿,再让被告人赔偿属于重复受益,判决时应把已赔的保险金扣除。我们认为保险赔偿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害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已尽了义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当然也是他们的权利。被害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亦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告人仍应赔偿其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应掌握所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即经济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而且所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的内容应当包括:被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造成被害人伤亡所支出的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
审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事,同时,又要针对死刑案件的特点,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出发,采取适当形式,公正、稳妥地处理好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教育工作。死刑案件被告人一般存在推卸责任、不愿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应指出其应承担犯罪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义务,促使其真正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使其消除对立情绪,主动为被害人赔偿损失。同时也要做好被告人家属的工作,争取得到其配合。另一方面要做好被害人一方的思想工作。对有些被害人怕要求赔偿影响判处死刑只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要向其宣传法律。注意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如果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在一审收案后,应告之被害人一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有的被害人任意扩大民事赔偿范围,提高应赔偿数额的情况,应对其进行实事求是教育,讲明法律规定的赔偿原则,使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对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的,亦应收案审理,在查清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
搞好调查核实。在核实原告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同时,重点是要核实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即有无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份额,有无债权、债务,有无转移财产的可能。查清其赔偿能力,为调解和判决打下基础。
做好调解工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不能因被告人犯罪而强迫其接受调解。调解应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应仅在家属之间进行。调解的方式除了诉讼内调解外,对于有些案件,如二审期间和终审判决后提出民事请求的可以进行案外调解,即非诉讼调解。也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不违反有关的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由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特殊的诉讼主体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只能依法进行判决。
实行必要的诉讼保全措施,一次性赔偿完结。由于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特殊地位,既刑事判决执行后主体消失,其他民事继承人在审判当时又未列入被告,如果民事部分在对死刑被告人执行死刑后再分期执行会产生被告人及家属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的情况,影响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在死刑案件审结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除特殊情况外,对民事赔偿部分,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日或对死刑人犯执行死刑前一次性将民事赔偿部分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