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春是贪污共犯
这是一起特大贪污案件,被告人徐晓春(原系广东康辉贸易发展公司业务部承包人)勾结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花园营业所会计王淑怡,合谋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王淑怡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该所大额存款月报表提供给徐晓春。徐从中选定广州市侨丰贸易服务部和广东省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营业部作为冒充开出汇票的单位,并按王淑怡提供的上述两单位预留在花园营业所的印鉴卡复印件,伪造了上述两单位的支票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进而分别伪造了上述两单位的汇款人民币300万元、50万元的银行票汇委托书各一份。1989年11月17日,王淑怡将这两份伪造的票汇委托书混入本所正常的工作程序,骗过核对印鉴等审查后,开出两张正式的汇票交给徐晓春。徐持此汇票,经汇入行将350万元汇入珠海市万山管理区边境小额贸易公司的帐户上。后托人将该款转到香港,套得港币455万余元。徐晓春与王淑怡先后逃到香港,于同年12月27日二人携赃款逃往台湾藏匿。1991年12月,徐晓春被抓获归案,王淑怡下落不明。全部赃款无法追回。
虽然徐晓春已被核准并执行了死刑,但徐晓春是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属贪污共犯,还是与王淑怡无关,属徐晓春个人诈骗银行巨款的争论,并没有因此终结。这不但决定了对徐晓春的行为应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而且关系到能否判处其死刑的问题。有人认为,认定徐晓春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的基本证据应是双方当事人的供述和证实,但目前,王淑怡下落不明,徐晓春虽然在案发初期曾供认是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但在起诉前至法院审理完毕一直推翻原口供,并提供了一些证明是自己作案,与王淑怡无关的新事实。因此,不能认定是两人内外勾结作案。徐晓春的两种口供,哪一种是真实可信的呢?在没有王淑怡证实的情况下,需要我们慎重而明确地运用间接证据去分析判断。
笔者认为,徐晓春多次供述的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的口供是真实可信的。
首先,花园营业所的财务人员均证实,没有王淑怡的参与,徐晓春伪造票汇委托书骗得银行350万元是不可能得逞的。伪造票汇委托书是徐晓春犯罪活动的基础和达到犯罪目的的首要条件。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选择作案对象,即冒充谁为汇款单位。选择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大,能达到汇出350万元的目的,且资金流动慢的客户。否则,转不了款,还易被立即发现。徐晓春供认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时称:王将营业所的余额表给我看,有四个单位的余额大,且流动性不大,决定从中选两个。军区后勤部和远洋储运公司都没敢选。决定选侨丰贸易服务部和省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营业部。徐晓春的这一供述与花园营业所提供的客户大额存款余额报表是一致的。经查,王淑怡负责统计该所10万元以上大额存款客户余额的工作,全面掌握客户资金活动和余额情况,每月制作余额表仅一份上报支行,所内其他人不掌握此情况。因此,只有王淑治有条件帮助徐晓春从余额表中选择合适的作案对象。二是拿到上述两单位的支票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样品,以便伪制这四枚印章。徐供认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时称:王淑怡为我提供了这两个单位预留在营业所的四个印章的复印件。我按复印件伪制了四个印章。花园营业所的财务人员均证实客户的支票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是严格保管的,只有本单位和银行的有关人员知道,其他人如无经常的业务往来,是看不到的。在银行是由专人保管客户的印鉴样品本的,但有时由于需要与客户联系,查找电话号码,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使用客户预留在银行的印鉴样品本,王淑怡可以乘机进行复印。徐晓春伪造好票汇委托书后,自己持票去营业所办理正式汇票,此时如果没有王淑怡的合作,也是不可能办理成功的。因为徐不是上述两个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与两个单位无业务往来,营业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大部分认识徐,徐不太容易蒙混过关。而且,银行对票汇委托书的审查是严格的,要经过几道程序、多人审查,特别是对印鉴有电脑记帐员专人鉴别真伪。徐晓春清楚地记得王淑怡向他介绍的情况:营业所管理不严格,而且人手少,可相互“帮忙”代替工作,形成你帮我,我帮你的习惯。因此,将伪造的票汇委托书交给王淑怡去办理,是符合徐晓春的心理状态的。徐在供述17日王淑怡办理汇票时的情况称:这天上午,由于验印鉴的会计工作量大,王就帮助她验,并没有引起怀疑。事后,她曾跟我说,开这两张汇票时,心情不知有多紧张。为了防止别人发现票汇委托书是伪造的印鉴,干脆自己去验。然后对验印的会计说:我已帮你验过了。所以顺利过了这一关。负责验印的会计黎××证实:我刚从厕所回来,见王淑怡站在我桌前对我说这印鉴已对过了。我接过票汇委托书,只看印鉴近似,没有折角仔细看,就进行电脑记帐。由此可见,王淑治本身是负责省辖联行业务兼任柜面接票工作的,这样就能把徐晓春伪造的票汇委托书当作正常的柜面收受业务;利用记帐员离开岗位的短暂时间,以帮助其核对过印鉴的谎言,骗取其信任,轻而易举地通过验印和记帐这关键的一关。同时,汇票的填制、加盖联行印鉴、拍发汇款电报等事项,均由王淑怡一人包办,使350万元顺利地从银行转出。
其次,徐晓春供认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时供述的情节与证人证言和书证是一致的。而徐否认与王合谋作案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均不一致。如徐供述选择作案对象时,不是根据王淑怡提供的余额表选用的,而是从营业所室内一大壁柜里找到的,壁柜里有所有客户的资料,能看出客户资金流动情况。经查,壁柜内公开的客户的资料,主要有电、信汇回单,收款通知单,银行对帐单等。这些单据,客户都是及时拿走的,否则单位财务帐无法记。即使客户不及时拿走,这些单据也不能系统准确反映客户的资金情况。而且壁柜上只写客户的帐号,不写单位名称。由于单位多,小格也密密麻麻的,不知客户的帐号,无法准确找到客户所在的小格。并且,银行对客户存款是保密的。如果徐晓春在这里翻找,会受到保安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制止。所以,从这里选择作案对象是不可能的。此外,徐晓春还供述是在与侨丰、电子两部的业务往来中,从他们的支票上复印了他们的印章。但两单位均否认与徐有任何业务往来。
再次,徐晓春选择王淑怡共同作案是精心策划和准备的。徐供述:他知道欲把银行的钱转走,没有内部人员参加是不可能的。徐在与王淑怡接触过程中,发现王追求虚荣,贪图享乐,一心想出国。就用小恩小惠拉拢她,经常请她吃饭、跳舞,送香港的物品给她。还精心为她安排了生日晚会,并当众吻了王,使其男朋友很恼火,不久便与王中断恋爱关系。徐晓春乘机对王关怀倍至,并与王发生两性关系。至此,徐晓春自信王对自己是百依百顺了。徐晓春明确地表白,我与王淑怡的关系,并不是发展婚姻关系,只是利用她,一方面利用她的感情,发生性关系,一方面利用她的职权为今后骗钱做准备。徐与王关系密切,并使王怀孕,有多人证实。徐关于与王往来的真实目的的供述,虽无人证实,但是符合情理的。
综上所述,徐晓春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是可以认定的。据此,徐晓春应是贪污共犯,以贪污罪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虽然徐晓春已被核准并执行了死刑,但徐晓春是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属贪污共犯,还是与王淑怡无关,属徐晓春个人诈骗银行巨款的争论,并没有因此终结。这不但决定了对徐晓春的行为应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而且关系到能否判处其死刑的问题。有人认为,认定徐晓春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的基本证据应是双方当事人的供述和证实,但目前,王淑怡下落不明,徐晓春虽然在案发初期曾供认是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但在起诉前至法院审理完毕一直推翻原口供,并提供了一些证明是自己作案,与王淑怡无关的新事实。因此,不能认定是两人内外勾结作案。徐晓春的两种口供,哪一种是真实可信的呢?在没有王淑怡证实的情况下,需要我们慎重而明确地运用间接证据去分析判断。
笔者认为,徐晓春多次供述的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的口供是真实可信的。
首先,花园营业所的财务人员均证实,没有王淑怡的参与,徐晓春伪造票汇委托书骗得银行350万元是不可能得逞的。伪造票汇委托书是徐晓春犯罪活动的基础和达到犯罪目的的首要条件。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选择作案对象,即冒充谁为汇款单位。选择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大,能达到汇出350万元的目的,且资金流动慢的客户。否则,转不了款,还易被立即发现。徐晓春供认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时称:王将营业所的余额表给我看,有四个单位的余额大,且流动性不大,决定从中选两个。军区后勤部和远洋储运公司都没敢选。决定选侨丰贸易服务部和省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营业部。徐晓春的这一供述与花园营业所提供的客户大额存款余额报表是一致的。经查,王淑怡负责统计该所10万元以上大额存款客户余额的工作,全面掌握客户资金活动和余额情况,每月制作余额表仅一份上报支行,所内其他人不掌握此情况。因此,只有王淑治有条件帮助徐晓春从余额表中选择合适的作案对象。二是拿到上述两单位的支票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样品,以便伪制这四枚印章。徐供认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时称:王淑怡为我提供了这两个单位预留在营业所的四个印章的复印件。我按复印件伪制了四个印章。花园营业所的财务人员均证实客户的支票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是严格保管的,只有本单位和银行的有关人员知道,其他人如无经常的业务往来,是看不到的。在银行是由专人保管客户的印鉴样品本的,但有时由于需要与客户联系,查找电话号码,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使用客户预留在银行的印鉴样品本,王淑怡可以乘机进行复印。徐晓春伪造好票汇委托书后,自己持票去营业所办理正式汇票,此时如果没有王淑怡的合作,也是不可能办理成功的。因为徐不是上述两个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与两个单位无业务往来,营业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大部分认识徐,徐不太容易蒙混过关。而且,银行对票汇委托书的审查是严格的,要经过几道程序、多人审查,特别是对印鉴有电脑记帐员专人鉴别真伪。徐晓春清楚地记得王淑怡向他介绍的情况:营业所管理不严格,而且人手少,可相互“帮忙”代替工作,形成你帮我,我帮你的习惯。因此,将伪造的票汇委托书交给王淑怡去办理,是符合徐晓春的心理状态的。徐在供述17日王淑怡办理汇票时的情况称:这天上午,由于验印鉴的会计工作量大,王就帮助她验,并没有引起怀疑。事后,她曾跟我说,开这两张汇票时,心情不知有多紧张。为了防止别人发现票汇委托书是伪造的印鉴,干脆自己去验。然后对验印的会计说:我已帮你验过了。所以顺利过了这一关。负责验印的会计黎××证实:我刚从厕所回来,见王淑怡站在我桌前对我说这印鉴已对过了。我接过票汇委托书,只看印鉴近似,没有折角仔细看,就进行电脑记帐。由此可见,王淑治本身是负责省辖联行业务兼任柜面接票工作的,这样就能把徐晓春伪造的票汇委托书当作正常的柜面收受业务;利用记帐员离开岗位的短暂时间,以帮助其核对过印鉴的谎言,骗取其信任,轻而易举地通过验印和记帐这关键的一关。同时,汇票的填制、加盖联行印鉴、拍发汇款电报等事项,均由王淑怡一人包办,使350万元顺利地从银行转出。
其次,徐晓春供认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时供述的情节与证人证言和书证是一致的。而徐否认与王合谋作案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均不一致。如徐供述选择作案对象时,不是根据王淑怡提供的余额表选用的,而是从营业所室内一大壁柜里找到的,壁柜里有所有客户的资料,能看出客户资金流动情况。经查,壁柜内公开的客户的资料,主要有电、信汇回单,收款通知单,银行对帐单等。这些单据,客户都是及时拿走的,否则单位财务帐无法记。即使客户不及时拿走,这些单据也不能系统准确反映客户的资金情况。而且壁柜上只写客户的帐号,不写单位名称。由于单位多,小格也密密麻麻的,不知客户的帐号,无法准确找到客户所在的小格。并且,银行对客户存款是保密的。如果徐晓春在这里翻找,会受到保安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制止。所以,从这里选择作案对象是不可能的。此外,徐晓春还供述是在与侨丰、电子两部的业务往来中,从他们的支票上复印了他们的印章。但两单位均否认与徐有任何业务往来。
再次,徐晓春选择王淑怡共同作案是精心策划和准备的。徐供述:他知道欲把银行的钱转走,没有内部人员参加是不可能的。徐在与王淑怡接触过程中,发现王追求虚荣,贪图享乐,一心想出国。就用小恩小惠拉拢她,经常请她吃饭、跳舞,送香港的物品给她。还精心为她安排了生日晚会,并当众吻了王,使其男朋友很恼火,不久便与王中断恋爱关系。徐晓春乘机对王关怀倍至,并与王发生两性关系。至此,徐晓春自信王对自己是百依百顺了。徐晓春明确地表白,我与王淑怡的关系,并不是发展婚姻关系,只是利用她,一方面利用她的感情,发生性关系,一方面利用她的职权为今后骗钱做准备。徐与王关系密切,并使王怀孕,有多人证实。徐关于与王往来的真实目的的供述,虽无人证实,但是符合情理的。
综上所述,徐晓春与王淑怡内外勾结作案,是可以认定的。据此,徐晓春应是贪污共犯,以贪污罪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