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当即
当庭认证、当庭宣判是庭审方式改革所提出的目标要求,也是当前我们在推进庭审方式改革中感到最难运作的两个环节。
所谓当庭认证,是指具体审判活动中,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所列举的用以支持各自诉讼主张的一切证据材料,经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质证后,法官亦应在法庭上对这些证据材料的取与舍进行公开表态并说明理由。由此可见,所谓当庭认证,就是在法庭上公开认证。只要认证工作是完成在法庭上,法官对当事人所列举的且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的一切证据材料,做到了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对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力等方面明确提出审查评判的意见,公开确定取与舍,就达到了当庭认证的目标要求。
近年来,我们在庭审方式改革实践中之所以感到当庭认证的目标难以实现,关键是将当庭认证理解成了当即认证。从而在运作上要求法官对诉讼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材料必须做到“一举、一质、一认”,似乎对某一证据材料经过“一举、一质”之后,法官如不能当即对这一证据材料的取舍予以明确表态,便意味着没有达到当庭认证的目标要求。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才导致了当庭认证在运作上的失误。
那么,当庭认证究竟怎样运作才算正确?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必须申述以下几个基本的观点:
第一,当庭认证的当庭,是指开庭后闭庭前这段时间。认证工作只要是完成在法庭上而不是法庭外、开庭中而不是闭庭后,就符合当庭要求;
第二,认证是合议庭认证,而不是审判长认证。既然是合议庭认证,认证就必须经过合议这一过程,而合议的运作决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法庭上的交头接耳;
第三,法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其角色定位只能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组织者、听证者、听辩者,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官对任何问题的表态均是草率的、不慎重的;
第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相互之间必定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彼此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判断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属于这一证据琐链中的一环,只能是在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对上述这些观点应当是不会存在什么争议的,而且只要我们能够认同这些观点,对于当庭认证的正确运作也就不难得出统一的答案,即:当庭认证是在完成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在休庭合议时,对当事人在法庭上所列举出的且经过相互质证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进行综合评判,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宣告判决前,公开宣布合议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的评判结果及取舍理由。这才是当庭认证的规范运作。
弄清了当庭认证的含义后,对当庭宣判便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区别是否属当庭宣判的标准不是时间,而是地点,即宣判是否完成在法庭上。提出当庭宣判的目标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以往普遍存在的法庭辩论结束后,不继续开庭就径直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错误做法。如果从时间的角度去理解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在短暂的几分钟、十几分钟、个把小时内,就能形成一份叙事、论理、适用法律滴水不漏的判决书来,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苛求。
所谓当庭认证,是指具体审判活动中,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所列举的用以支持各自诉讼主张的一切证据材料,经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质证后,法官亦应在法庭上对这些证据材料的取与舍进行公开表态并说明理由。由此可见,所谓当庭认证,就是在法庭上公开认证。只要认证工作是完成在法庭上,法官对当事人所列举的且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的一切证据材料,做到了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对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力等方面明确提出审查评判的意见,公开确定取与舍,就达到了当庭认证的目标要求。
近年来,我们在庭审方式改革实践中之所以感到当庭认证的目标难以实现,关键是将当庭认证理解成了当即认证。从而在运作上要求法官对诉讼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材料必须做到“一举、一质、一认”,似乎对某一证据材料经过“一举、一质”之后,法官如不能当即对这一证据材料的取舍予以明确表态,便意味着没有达到当庭认证的目标要求。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才导致了当庭认证在运作上的失误。
那么,当庭认证究竟怎样运作才算正确?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必须申述以下几个基本的观点:
第一,当庭认证的当庭,是指开庭后闭庭前这段时间。认证工作只要是完成在法庭上而不是法庭外、开庭中而不是闭庭后,就符合当庭要求;
第二,认证是合议庭认证,而不是审判长认证。既然是合议庭认证,认证就必须经过合议这一过程,而合议的运作决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法庭上的交头接耳;
第三,法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其角色定位只能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组织者、听证者、听辩者,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官对任何问题的表态均是草率的、不慎重的;
第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相互之间必定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彼此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判断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属于这一证据琐链中的一环,只能是在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对上述这些观点应当是不会存在什么争议的,而且只要我们能够认同这些观点,对于当庭认证的正确运作也就不难得出统一的答案,即:当庭认证是在完成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在休庭合议时,对当事人在法庭上所列举出的且经过相互质证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进行综合评判,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宣告判决前,公开宣布合议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的评判结果及取舍理由。这才是当庭认证的规范运作。
弄清了当庭认证的含义后,对当庭宣判便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区别是否属当庭宣判的标准不是时间,而是地点,即宣判是否完成在法庭上。提出当庭宣判的目标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以往普遍存在的法庭辩论结束后,不继续开庭就径直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错误做法。如果从时间的角度去理解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在短暂的几分钟、十几分钟、个把小时内,就能形成一份叙事、论理、适用法律滴水不漏的判决书来,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