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基本思路
[编者按: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创建的“基层基础年”,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更加明确了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其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决定了人民法院办案的总体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个人民法院的形象。因此,新时期如何建设和发展人民法庭,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期选登了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两篇文章,作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希望能给大家以启迪。]
一
加强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首先必须解决认识问题。认识上出现差错,势必导致指导思想的差错,造成决策失误。这些年来,在人民法庭建设实践中,我们之所以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追根溯源,很大程度上是缘于以下一些错误的认识。
一是认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就是要多多设置人民法庭。基于这一认识,实际工作中,便将设置人民法庭的数量作为衡量人民法庭建设是否得以加强的主要标准,甚至提出了三个乡镇或五万人口设置一个法庭、一个乡镇设置一个法庭之类的建设目标,致使人民法庭遍地开花。摊子大,战线长,势必造成基层法院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分散,在全局工作中陷入顾此失彼,甚至是既不能顾此也不能顾彼的困境。
二是认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便意味着应赋予人民法庭更广泛的审判权能。基于这一认识,人民法庭的职责便从审理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简易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转变成了无论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是繁是简,是难是易,只要是发生在人民法庭所辖的行政区域内,都得由人民法庭审理,基层法院的业务庭不得染指,从而使人民法庭在事实上变成了基层法院的分院。
三是认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就是要实现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基于这一认识,人民法庭审判工作遥开始出现一种与农村的实际、农民的实际相脱离的倾向,对诉讼中的种种形式要件强调到了不适当的地步。巡回就地办案正在逐渐为坐堂问案所取代,方便群众、方便诉讼的“两便”原则正在逐渐被淡忘,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亦面临着被丢弃的危险。
走不出上述认识误区,人民法庭建设之路就会越走越艰难。
二
纠正这些错误认识,关键取决于我们对人民法庭建设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一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民法庭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民法庭不是一级审判机关,也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必设机构。它的问世一开始便与边远山村、亿万农民、经济贫穷、文化落后、交通闭塞等地理的、经济的、人文的条件联系在一起。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交通的发达,农民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的缩小,全面推进正规化、规范化审判所需条件的成就,人民法庭必将以其胜利地完成过渡时期的使命而成为历史。
二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民法庭在基层法院整个审判工作中所处的地位。人民法庭审理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简易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这“轻微”、“简易”四字,再清楚不过地规定了人民法庭在基层法院整个审判工作中拾遗补缺的地位。看不到这一点,就摆不正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同人民法庭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就抓不住重心,甚至容易出现喧宾夺主的偏差。
三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两便”原则仍是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确定不移的指导方针。人民法庭的设置,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一切为了人民这一根本性质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方便群众、方便诉讼是人民法庭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两便”原则的指导和对“两便”原则的遵循,人民法庭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所做的全部工作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无论经济怎样发展、社会变革多么深刻,只要人民法庭还有存在的必要,“两便”原则这一人民法庭建设的指导方针就绝对不能变。
四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民法庭建设的重点内容是人民法庭这支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人民司法光荣传统的建设。诚然,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亦很重要,为人民法庭提供良好的办公、办案、生活条件,目的是稳定人民法庭队伍,便于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辖区内更好地落实“两便”原则,为辖区人民排难解纷,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为维护辖区的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而不应在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方面讲排场、比风光。
三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加强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巡回就地办案。巡回就地办案是“两便”原则的具体化,是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所提出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离开了巡回就地办案,人民法庭这一概念就失去了内涵。所谓人民法庭建设,其第一要义就是巡回就地办案这一工作作风的建设。
第二,只适用简易程序办案。人民法庭审理轻微、简易案件的职责,决定了人民法庭办案只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洁明快地处理纠纷,与普通程序无缘。假如今天一张传票、明天一份通知,当事人因繁琐的手续、复杂的程序而不堪讼累,则与人民法庭的办案宗旨相悖。
第三,允许采用非规范化形式办案。人民法庭本身就是针对不具备实行正规化、规范化审判条件的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而设,是人民法院面向农村、面向农民而在审判工作领域所采取的一项变通措施。当在农村和农民中实行正规化、规范化审判的条件成就之日,便是人民法庭退出历史舞台之时。因此,在形式上过分强调人民法庭办案的规范化,是不懂农村、不懂农民的表现。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脱节,人民法庭建设就抓不到点子上。因此,对于农村中一些轻微、简易纠纷案件采取入乡随俗、乡下鼓乡下敲的办法予以处理,既贴近实际,效果也会更好。
第四,注重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党所创建的群众工作方法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尽管今天我们所说的调解已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规定在法律里,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但是,其源头却是一种做群众工作的方法。由工作方法逐渐演化成司法制度,表明新中国立法对在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纠纷的首肯。
必须指出:在人民法庭建设方面,我们对调解的强调,实际上是对人民法庭必须继承和发扬的人民司法光荣传统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基本工作方针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办案必须追求最佳社会效果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在调处矛盾、化解纷争、消除治安隐患、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所应具有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干警对待人民群众必须要有真情实感的强调。认识不到法院调解这一概念的丰富底蕴,我们就进入不了调解的最高境界,就很可能只有形式上的“调”,而无实质上的“解”,就实现不了我们强调调解的初衷。
第五,恢复巡回法庭,裁减固定法庭的设置。人民法庭的最早形式是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在巡回办案中,因边远乡村交通落后,干警往返不便,工作、生活存在诸多困难。同时,因为巡回法庭具有流动性,边远乡村的人民群众遇有矛盾纠纷找法庭干警比较困难。为解决巡回法庭干警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和人民群众找干警的困难,于是,在边远乡村开始有了固定人民法庭的设置。固定人民法庭实际上是巡回法庭干警的落脚点,就其工作的方式而言,仍是巡回办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人民法庭的建设则进入了一个“灰色发展期”,基于铺摊子、占地盘、安排干部、显示政绩等不纯正的动机,设置了一大批原本没有必要设置的人民法庭,造成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因此,为法院的全局工作计,为法院的长远发展计,在人民法庭建设方面,我们必须果断地作出决策,对现有的人民法庭进行全面的调整撤并:确有必要设置的边远乡镇的人民法庭予以保留;城区法庭及分布在城区周边的法庭可考虑撤销;在基层法院设置一个巡回法庭,办理被撤销法庭所辖区域内的轻微、简易纠纷案件。
第六,效法110,开通轻微、简易纠纷案件起诉电话,统一收案,分片出审。巡回法庭设立后,分成几个组,划出几个片,当事人拨通起诉电话后,属于哪一片区的案件,就分给负责办理该片区案件的巡回办案组去办理。
第七,改善交通、通讯设施,建立一支反应快捷的人民法庭队伍。人民法庭巡回就地审理轻微、简易纠纷案件,基本要求就是行动快、处理快。这既是对人民法庭干警素质的要求,也是对人民法庭交通、通讯工具等物质设施必须适应人民法庭办案需要的要求。
为此,本期选登了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两篇文章,作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希望能给大家以启迪。]
一
加强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首先必须解决认识问题。认识上出现差错,势必导致指导思想的差错,造成决策失误。这些年来,在人民法庭建设实践中,我们之所以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追根溯源,很大程度上是缘于以下一些错误的认识。
一是认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就是要多多设置人民法庭。基于这一认识,实际工作中,便将设置人民法庭的数量作为衡量人民法庭建设是否得以加强的主要标准,甚至提出了三个乡镇或五万人口设置一个法庭、一个乡镇设置一个法庭之类的建设目标,致使人民法庭遍地开花。摊子大,战线长,势必造成基层法院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分散,在全局工作中陷入顾此失彼,甚至是既不能顾此也不能顾彼的困境。
二是认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便意味着应赋予人民法庭更广泛的审判权能。基于这一认识,人民法庭的职责便从审理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简易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转变成了无论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是繁是简,是难是易,只要是发生在人民法庭所辖的行政区域内,都得由人民法庭审理,基层法院的业务庭不得染指,从而使人民法庭在事实上变成了基层法院的分院。
三是认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就是要实现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基于这一认识,人民法庭审判工作遥开始出现一种与农村的实际、农民的实际相脱离的倾向,对诉讼中的种种形式要件强调到了不适当的地步。巡回就地办案正在逐渐为坐堂问案所取代,方便群众、方便诉讼的“两便”原则正在逐渐被淡忘,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亦面临着被丢弃的危险。
走不出上述认识误区,人民法庭建设之路就会越走越艰难。
二
纠正这些错误认识,关键取决于我们对人民法庭建设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一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民法庭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民法庭不是一级审判机关,也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必设机构。它的问世一开始便与边远山村、亿万农民、经济贫穷、文化落后、交通闭塞等地理的、经济的、人文的条件联系在一起。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交通的发达,农民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的缩小,全面推进正规化、规范化审判所需条件的成就,人民法庭必将以其胜利地完成过渡时期的使命而成为历史。
二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民法庭在基层法院整个审判工作中所处的地位。人民法庭审理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简易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这“轻微”、“简易”四字,再清楚不过地规定了人民法庭在基层法院整个审判工作中拾遗补缺的地位。看不到这一点,就摆不正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同人民法庭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就抓不住重心,甚至容易出现喧宾夺主的偏差。
三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两便”原则仍是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确定不移的指导方针。人民法庭的设置,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一切为了人民这一根本性质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方便群众、方便诉讼是人民法庭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两便”原则的指导和对“两便”原则的遵循,人民法庭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所做的全部工作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无论经济怎样发展、社会变革多么深刻,只要人民法庭还有存在的必要,“两便”原则这一人民法庭建设的指导方针就绝对不能变。
四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民法庭建设的重点内容是人民法庭这支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人民司法光荣传统的建设。诚然,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亦很重要,为人民法庭提供良好的办公、办案、生活条件,目的是稳定人民法庭队伍,便于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辖区内更好地落实“两便”原则,为辖区人民排难解纷,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为维护辖区的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而不应在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方面讲排场、比风光。
三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加强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巡回就地办案。巡回就地办案是“两便”原则的具体化,是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所提出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离开了巡回就地办案,人民法庭这一概念就失去了内涵。所谓人民法庭建设,其第一要义就是巡回就地办案这一工作作风的建设。
第二,只适用简易程序办案。人民法庭审理轻微、简易案件的职责,决定了人民法庭办案只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洁明快地处理纠纷,与普通程序无缘。假如今天一张传票、明天一份通知,当事人因繁琐的手续、复杂的程序而不堪讼累,则与人民法庭的办案宗旨相悖。
第三,允许采用非规范化形式办案。人民法庭本身就是针对不具备实行正规化、规范化审判条件的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而设,是人民法院面向农村、面向农民而在审判工作领域所采取的一项变通措施。当在农村和农民中实行正规化、规范化审判的条件成就之日,便是人民法庭退出历史舞台之时。因此,在形式上过分强调人民法庭办案的规范化,是不懂农村、不懂农民的表现。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脱节,人民法庭建设就抓不到点子上。因此,对于农村中一些轻微、简易纠纷案件采取入乡随俗、乡下鼓乡下敲的办法予以处理,既贴近实际,效果也会更好。
第四,注重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党所创建的群众工作方法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尽管今天我们所说的调解已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规定在法律里,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但是,其源头却是一种做群众工作的方法。由工作方法逐渐演化成司法制度,表明新中国立法对在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纠纷的首肯。
必须指出:在人民法庭建设方面,我们对调解的强调,实际上是对人民法庭必须继承和发扬的人民司法光荣传统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基本工作方针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办案必须追求最佳社会效果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在调处矛盾、化解纷争、消除治安隐患、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所应具有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的强调;是对人民法庭干警对待人民群众必须要有真情实感的强调。认识不到法院调解这一概念的丰富底蕴,我们就进入不了调解的最高境界,就很可能只有形式上的“调”,而无实质上的“解”,就实现不了我们强调调解的初衷。
第五,恢复巡回法庭,裁减固定法庭的设置。人民法庭的最早形式是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在巡回办案中,因边远乡村交通落后,干警往返不便,工作、生活存在诸多困难。同时,因为巡回法庭具有流动性,边远乡村的人民群众遇有矛盾纠纷找法庭干警比较困难。为解决巡回法庭干警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和人民群众找干警的困难,于是,在边远乡村开始有了固定人民法庭的设置。固定人民法庭实际上是巡回法庭干警的落脚点,就其工作的方式而言,仍是巡回办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人民法庭的建设则进入了一个“灰色发展期”,基于铺摊子、占地盘、安排干部、显示政绩等不纯正的动机,设置了一大批原本没有必要设置的人民法庭,造成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因此,为法院的全局工作计,为法院的长远发展计,在人民法庭建设方面,我们必须果断地作出决策,对现有的人民法庭进行全面的调整撤并:确有必要设置的边远乡镇的人民法庭予以保留;城区法庭及分布在城区周边的法庭可考虑撤销;在基层法院设置一个巡回法庭,办理被撤销法庭所辖区域内的轻微、简易纠纷案件。
第六,效法110,开通轻微、简易纠纷案件起诉电话,统一收案,分片出审。巡回法庭设立后,分成几个组,划出几个片,当事人拨通起诉电话后,属于哪一片区的案件,就分给负责办理该片区案件的巡回办案组去办理。
第七,改善交通、通讯设施,建立一支反应快捷的人民法庭队伍。人民法庭巡回就地审理轻微、简易纠纷案件,基本要求就是行动快、处理快。这既是对人民法庭干警素质的要求,也是对人民法庭交通、通讯工具等物质设施必须适应人民法庭办案需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