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政委〔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5日
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司法权力配置
(一)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该案合议庭法官签署。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庭长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坚持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与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相统一。检察官对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办案事项,确保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相应职权。
(二)明确法院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权限,法院院长、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审核批准程序性事项、综合指导审判工作、督促统一裁判标准、全程监管审判质效、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和促进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长期保存。
(三)明确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权限。检察长有权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提出复核意见,或者提交检委会讨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检察长要求复核的意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归入案件卷宗。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组织部门内检察官进行业务研讨,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行使业务管理职责。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协调办案组承办案件的办理及对办案成员的管理工作。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长期保存。
(四)规范审委会、检委会的职能范围。明确审委会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负有决策、指导和监督职能。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主要是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下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复议的案件。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监督管理
(五)健全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案件类型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人,非因法定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不得变更。如需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应当由院长、庭长和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统一办案平台公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指定分案。明确指定分案的范围和条件,指定分案的情况应当在统一办案平台中留痕。
(六)完善办案留痕和节点监控机制。编制涵盖主要办案程序的流程标准,推进办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实时准确记录法官、检察官司法活动,院长、庭长和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以及审委会、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情况。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办案全流程、各环节的记录全覆盖、可查询、可追溯。全面梳理办案流程、审限管理、司法公开等关键节点,分析研判每个节点可能存在的办案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预警提示,实现监管具体化、明确化、精细化。
(七)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其他重要司法事项进行讨论,为承办法官、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经院长、检察长同意,可组成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全面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法官、检察官签名后附卷保存。
(八)加强对特殊案件的管理监督。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庭长和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有权要求法官、检察官报告案件进展及处理意见,法官、检察官应当提请监督: (1)疑难、复杂、敏感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2)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政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3)可能与本院、上级院类案处理结果发生冲突的; (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5)发回重审的;(6)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检察官有违法行为的。院长、庭长和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办理过程及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职权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审委会、检委会进行讨论。院长、庭长和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九)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执行送达、举证质证、保全、审计、评估、拍卖、司法鉴定,以及审查逮捕、移送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请抗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确保诉讼全流程符合法定程序。严格审限中止、扣除、延长和重新计算的流程审批及后续跟踪,对多次延长、扣除审限的案件进行重点监控。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建立健全律师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充分听取并合理采纳律师的意见建议。保障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有序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除特殊案件外,各级法院应逐步提高当庭裁判率,缩短办案周期,排除外部干扰,提升办案质效。
(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建立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信息通报、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机制,完善双向沟通协调及分析研判机制。探索上级法院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交由其他法院重新审理机制。原审法院应当加强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讨论、研究,促进审判水平提高和裁判尺度统一。上级法院通过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本辖区内法院裁判标准。
(十一)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上级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或依法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管辖;可以在辖区内各检察院之间调配检察官异地履行职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重要指令,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委会讨论决定,以上级检察院的名义作出。 三、加强考核评查,严格司法责任追究
(十二)健全司法绩效考核评价体制。紧紧围绕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信息动态管理、全程留痕,并在系统平台公开。考核结果记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法官、检察官等级升降、评优奖励及员额退出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坚持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体现工作实绩,按考核档次适当拉开差距。
(十三)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健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和程序。定期分析审判、检察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改进评查方式,扩大案件评查范围。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士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法官、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记入司法业绩档案。
(十四)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内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梳理编制廉政风险较大的岗位、领域、环节清单,找准廉政风险点,合理分解、科学配置司法权力。完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廉政风险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肃执纪问责。
(十五)规范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法官、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官、检察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司法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健全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发挥好惩戒委员会作用。对于各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承担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追究方式,应严格依照《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定。 四、深化科技运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十六)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办案平台建设。推广网上办案和卷宗同步数字化,加强刑事、民事、行政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将办案标准嵌入业务系统,促进实现实时、动态、智能化的证据校验、法条案例推送、裁判偏离度预警、办案瑕疵提示、文书纠错功能,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进一步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司法行为,全方位提升办案质量。
(十七)完善智能化案件监督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将监督事项嵌入办案业务系统,实现办案信息全程记录、庭审规范自动巡查、司法活动完整留痕、违规操作及时拦截、办案风险实时提示。加大对海量司法数据的挖掘开发,总结办案风险规律,推动司法管理监督由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全院、全员、全过程实时动态监管转变,提升对办案不规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现、防控能力,确保司法权依法规范行使。
(十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托信息技术,加强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平台建设,主动及时公开立案信息、办案流程信息和执行信息。强化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公开,完善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全方位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