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禁毒法》实施后原有劳教戒毒人员相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司法部
-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8]83号
- 发布日期:2008.05.27
- 实施日期:2008.05.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劳教
-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禁毒法》实施后原有劳教戒毒人员相关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2008]83号 2008年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经请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禁毒法》实施后,原有劳教戒毒人员的身份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原劳动教养期限。
请各地严格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继续做好原有劳教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实施情况及时报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