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2005年12月28日 总工发[2005]51号)
2005年11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十一五”期间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强调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通知》是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前,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意义深远。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与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结合起来。通过学习,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各级工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任务是:
--积极参与地方性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就业权益。
--动员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并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群众监督,推动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发挥工会自身优势,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实事。在2006年-2008年期间,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和扶持100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推行创业培训、小额信贷和创业孵化相结合的创业模式,扶持10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25万人就业,工会举办的小额信贷规模达到10亿元左右;办好工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基地,争取工会职业培训机构通过资质认定的比例达到75%。
--积极协助党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意识。
各级工会要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推动再就业的工作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办法。
二、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和产业工会要积极参加同级地方政府和产业部门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参与地方和产业落实国务院《通知》配套性政策的研究制定。对涉及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工会的参与预案,使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工会的政策主张,在配套性政策文件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加强群众监督,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监督的重点是:各地控制失业率、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资金和扶持困难群体就业的情况。具体包括:开发新的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小额贴息担保资金的筹集和小额贴息担保贷款的发放情况;税费减免、工资补贴、社保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落实情况;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政策的落实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情况;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和规范企业裁员、控制失业率的情况等。同时,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对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难点问题,要给予重点关注。
(五)各级地方工会领导机关,要积极参加同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监督检查活动。推动和参与同级人大、政协对再就业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视察。把促进就业再就业及其相关问题作为工会与政府召开联席(联系)会议、三方协商会议的重要内容。配合和支持同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搞好劳动保障法律监察,选派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作为社会监督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
(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对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过程中的裁员、职工分流安置、劳动债权及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方案的法定程序。督促企业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涉及职工安置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安置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如果方案没有被通过,有关方案不得付诸实施。
(七)推动“并轨”政策的落实。目前全国仍有部分省份未完成“并轨”工作。各级工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解决好拟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发放、劳动债务清偿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发挥工会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促进就业再就业
(八)各级工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会的就业再就业援助行动,既要融入各级政府主导的再就业工作中去,又要立足工会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多办雪中送炭的实事;既要体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扶持,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
(九)切实强化工会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工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及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重点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在职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中培养技术熟练工人。要及时分析研究本地区的就业需求,加强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沟通,努力使工会的培训工作与劳动岗位资格认证制度相结合,使其符合相关岗位资格的要求。积极参加政府职业培训项目(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培训)的社会招标活动,并将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情况及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经考核评估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要积极开展职工技能提升行动,有条件的地方工会要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工会的职业介绍工作,既要体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扶助,又要规范管理和运作,努力使之成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并向其它城镇就业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开放服务。积极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积极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联网,以扩大用工信息来源。地方工会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和通过资质认定,根据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成果,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专项经费补贴。
要切实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联等方面的联系,加强协调和合作,在大中城市办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已经建立起对口劳务协作联系的省级工会和城市工会,要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合作,推动劳务协作和维权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十)办好工会再就业基地和再就业市场等,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并直接联系一批就业岗位,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工会兴办的服务型再就业实体,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务院《通知》规定而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和免缴税费条件的,工会应帮助他们凭《再就业优惠证》,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和领取补贴的手续。
(十一)努力推动实施送温暖工程与促进再就业的有机结合。要加大送温暖工程基金筹集力度,增加促进再就业方面的资金投入,增加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工作的补贴,也可拿出一部分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借款,以及为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提供展期期间的贴息。工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项目,可以设置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服务对象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城市工会和基层工会要为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工商登记、落实经营场地、申请小额贷款、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获得公益性岗位和相关补贴等,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指导,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十二)按照创业培训、小额信贷和创业孵化相结合的模式,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释放就业倍增效应。经自愿申请和全国总工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城市工会可加入到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城市的行列。项目城市工会要与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商业银行协调好政策性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小额信贷基金或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小额信款的发放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和展期等,由各地工会自行确定。同时,要在技术、信息、管理和营销等方面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十三)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引导下岗职工转变观念。各级工会要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就业再就业宣传活动,让用人单位、职工知晓政策内容及享受政策的条件和程序。要教育职工增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意识,鼓励下岗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创业中实现再就业。要注意总结和大力宣传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热心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加强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十四)建立健全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国总工会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全国总工会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机构不变。已经建立相应机构的地方,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充实,工会主要负责人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要形成全会上下重视、支持和参与促进就业工作的局面,层层落实工会的目标任务,自觉做到认识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十五)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工会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机制和载体。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注意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切实加强对下级工会、基层工会的指导与服务,推动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六)加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信息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及时将再就业政策在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连同相关基础性统计数字,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两次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