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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九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
为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统称冬奥会)将在北京市、河北省张家口市举办。为了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在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及延后期限内,省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城市市容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依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冬奥会闭幕之日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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