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
(2018年10月1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1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有关要求,着力解决全省行政审批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公民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企业、公民办事创业的痛点堵点,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模式,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审批制度体系,推动政府管理创新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减行政审批时间,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二、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建省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大厅统一办理;对设区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行政审批局的职能、审批范围和权限做出统一规范,指导市县行政审批局开展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审批职能调整划转等工作,2019年完成审批职能、审批权限、审批人员全部向行政审批局划转。
市县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公民再加盖本部门印章,省级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公民再提供所在市县其业务对口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根据行政相对人到场次数、网上办理情况以及涉及多部门办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级分别编制“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查标准和审批时限等进行规范和细化,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统一推行审批服务窗口公开办事全流程、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公开办事结果的“四公开”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运输车辆监管等办理量大、企业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审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
消除审批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个审批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四、推行审批事项“一网通办”。河北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应当整合部门信息系统统一接入,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审批服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与交换共享,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除特殊保密要求外,各业务部门不得再单独建设审批服务业务平台系统。
省级审批服务系统应当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和共享数据,打通数据查询互认通道,实现对企业、公民身份核验、纳税证明、不动产登记、学位学历证明、资格资质、社会保险等数据查询;开展网上统一实名身份认证,让企业、公民网上办事一次认证,全省漫游。
优化简化网上审批流程,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建立网上联合办理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反馈,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跨地域远程办理、跨层级审批联动、跨部门业务协同;深度开发各类便民应用,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办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涉密外,2022年底前,省、市、县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已在实体大厅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公民补填网上流程;网上办理的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五、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在投资项目建设领域实行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实施可研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书合一”。
实施规划、人防、消防施工图“多审合一”,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
扩大企业投资承诺制试点范围,推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数字化审图等便利化措施。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要体现优先办理原则。
建立网上预审机制,及时推送预审结果。
六、依法减少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应当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落实“照后减证”改革要求,对于后置审批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审批环节和不必要的条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七、实施区域评估和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对各类开发园区开展环境影响、土地勘测、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区域评估评审,评估结果开发区内项目全部共享使用,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企业共享,降低企业成本。
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由各地公布代办事项目录,组建专业化代办队伍,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服务。
八、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清理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无法定依据的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对已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依法保留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
在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力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健全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九、清理和精简证明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清理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清理过程中需要修改法规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修改。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十、完善下放和划转审批事项衔接机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防止简单下放、一放了之,保证下放审批事项能够接得住、接得好。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划转审批事项的业务衔接和指导,建立健全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工作制度,保障审批结果能够及时传递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及时反馈到行政审批部门,实现“审监分离”模式下的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十一、规范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整合非紧急类热线,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建设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除因专业性强、集成度高、咨询服务量大确需保留的热线外,其他热线力争做到“一号响应”企业、公民诉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接收、及时分流、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行政问责的咨询投诉举报运行机制。将企业、公民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情况在网上公布。
十二、健全审批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网上审批平台、实体办事大厅等,通过电子监察、统计抽样调查、第三方评估、公民现场和在线评价等方式,建立行政审批效能可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行政审批效能考核评价和社会性评价情况作为各级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三、发挥各级人大监督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时,应当将政府行政审批效能主要目标及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报告内容之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行政审批效能工作评议,在代表评议基础上,对本级政府审批效能进行满意度测评。代表评议、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结果转本级人民政府。
十四、本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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