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进一步深化法治河北建设,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证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决策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项事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决定。
一、省重大发展战略的界定
(一)省重大发展战略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在一定时期内省委确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发展路径、发展重点和发展能力的重大选择及规划。主要包括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和基础性、根本性的重要民生事项决策。
(二)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将省重大发展战略予以确认,并对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程序
(三)省重大发展战略确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收到提请审议有关省重大发展战略的议案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重大发展战略的议案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提请审议或者讨论、决定省重大发展战略的议案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批准实施。
三、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调整
(五)省重大发展战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认后,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六)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贯彻落实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上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检查、督促下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对省重大发展战略的正确实施。
(七)省重大发展战略在实施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影响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对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有效地评估。
(九)省重大发展战略因制定的依据、条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或者部分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部分调整。
四、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督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省重大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依照法定形式,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报告,可以采取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十一)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决定,未按照要求报告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情况或者报告的内容严重失实的;对省重大发展战略事项擅自调整的;对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与行使人事任免权相结合,必要时可以提出撤职案。
(十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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