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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2024修訂)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0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4年9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民主集中製,堅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從實際出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作出決議、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執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河北省委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為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得到遵守和執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四)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鎮建設、重大改革舉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
  (五)省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調整方案;
  (六)省人民政府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及年度財政決算;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八)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一)依法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聽取本級國家機關下列重大事項的報告,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評估情況;
  (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及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四)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五)省國土空間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製、修改及實施情況;
  (六)推進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發展情況;
  (七)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重大環境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的應對處置情況及調查評估報告;
  (八)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提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九)依法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根據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需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作出決議、決定。
  第七條 本規定所列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的形式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第八條 建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議題協調機製。每年年底前,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下一年度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建議議題。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結合各方麵意見,提出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題建議,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後,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
  重大事項議題需要調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九條 重大事項議案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決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說明,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各方麵意見建議及協商協調情況等。
  重大事項報告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對策建議等。
  第十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一般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提交議案或者報告的除外。
  第十一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按照下列規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直接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審查,提出報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審查,提出報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按照下列規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直接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審查、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報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調查研究,采取多種形式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相關專家、專業機構進行深入論證和評估。對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麵意見。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說明,根據需要可以將決議、決定草案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 涉及重大體製和政策調整的重大事項議題、決議決定草案及討論中的重要分歧意見,應當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查,確保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相抵觸,維護國家法治統一。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提案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聽取審議,回答詢問。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重大事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重大事項時,認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依法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認真執行,並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報告貫徹執行情況。沒有規定報告期限的,一般在決議、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有關重大事項經審議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不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將審議意見轉交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重大事項決議、決定後,應當發布公告予以公布,並及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河北日報、河北廣播電視台以及河北人大網刊載和播出。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審議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決議、決定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對依法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機關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決定、命令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銷其決定、命令。
  對依法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有關機關不按規定報告或者不按要求報告辦理情況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其限期改正。
  違反前兩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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