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2024年9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河北省委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为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五)省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
(六)省人民政府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年度财政决算;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依法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听取本级国家机关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五)省国土空间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及实施情况;
(六)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及调查评估报告;
(八)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九)依法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作出决议、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八条 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每年年底前,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结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建议,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及协商协调情况等。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建议等。
第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交议案或者报告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按照下列规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将决议、决定草案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涉及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的重大事项议题、决议决定草案及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应当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回答询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重大事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贯彻执行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一般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有关重大事项经审议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审议意见转交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后,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河北日报、河北广播电视台以及河北人大网刊载和播出。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命令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其决定、命令。
对依法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
违反前两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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