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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乡统筹费的收缴,村提留的预算方案和收缴、使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
  (四)招待费开支和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
  (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和接受拨款、补偿费、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使用;
  (六)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
  (七)水价电价及其水电费的收缴;
  (八)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
  (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员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
  (十二)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应当逐项逐笔公布。
  第六条 村级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已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可以不再另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第七条 村务公开至少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于7月底之前公开,下半年于次年1月底之前公开;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用于公开村务;同时利用有线广播,印发明白纸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公开内容和时间,及时制作公开内容清单,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逐笔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布。
  第十条 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民主议政日、村民代表座谈会、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当场解答不了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多数村民对公开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开。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
  第十二条 村民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的职务。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有关成员。
  第十五条 在村务公开中,发现的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物和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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